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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下月起零售商拖欠供应商货款须付利息

发布时间:2020-06-30 18:51:36 阅读: 来源:船舶厂家

零售商不能随意拖欠供应商货款了。6日,记者从省经贸委获悉,根据《福建省实施<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从下月1日起,如果零售商拖欠供应商货款,必须加付利息。

早在2006年10月,商务部等五部委就联合颁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不过该办法适用于“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及分支机构”,而福建省下月实施的《补充规定》则要求: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交易行为的零售商与供应商均应遵循该《补充广州哪里治疗银屑病规定》。

《补充规定》要求,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哄抬供货价格;在供货合同履行期间,供应商未经零售商同意,不得擅自提北京牛皮癣医院高供货合同约定的商品供应价格。

《补充规定》还要求,除订立总经销合同的商品外,零售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限制供应商向其他零售商和消费者销售商品;不得对供应商与其他零售商及消费者的交易提出限制性条件;零售商应以直接扣减货款的方式收取促销服务费的,经供应商书面同意后方可扣减;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或变相收取合同没有约定的费用;零售商因自身原因延迟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的,应当依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供应商支付资金占用费;零售商和供应商均无权以任何理由向对方实施如罚款、扣款、扣留商品等制裁行为。

(记者 谢充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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