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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资本如何推开玻璃门

发布时间:2020-07-13 16:16:34 阅读: 来源:船舶厂家

打开民间资本投资的大门,走进来的将是新的发展机遇

距离上半年制定出台民间投资实施细则的时限已然越来越近,特别是在当前宏观经济政策“稳增长”逐步升温的背景下,如何为民间资本提供更加宽广的投资空间,使之成为“投资马车”更有力量的组成部分?一直以来,来自政策层面、思维定式以及部分利益集团的壁垒和阻碍成为民间资本在很多领域投资过程中的“玻璃门”,这一轮投资细则的发布能否帮助民间资本“登堂入室”,真正落实对民资投资的鼓励和引导备受各方期待。

鼓励+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细则将密集出台

5月22日,记者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继铁道部、卫生部之后,有关部门为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健康发展而制订的细则将密集出台。

据发展改革委有关方面负责人介绍,目前,相关部门正在抓紧开展工作,5、6月份将陆续制定出台一批实施细则。发展改革委负责的“在安排政府投资时对民间投资一视同仁”、“加强民间投资监测分析”、“鼓励引导工程咨询机构服务民间投资”等工作任务即将出台实施细则。

另外,有的部门取得阶段性进展。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已起草完成实施细则初稿,并正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证监会、国资委的实施细则正在履行报批程序。电力、石油天然气领域的实施细则制定工作也正在抓紧进行。”

交通运输部已于4月13日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的实施意见》,在发挥民间资本作用,推进交通运输发展,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服务、新兴业务等领域,为民间投资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等六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政策措施。

在鼓励民间投资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方面,国务院3月28日批准实施《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将“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作为重要内容,提出要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依法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2010年5月印发实施。民航、医疗卫生、工程技术研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强民间投资统计工作等方面,已出台了相关实施细则。同时,17个省份出台了当地细则。

不过,这位负责人指出,“新36条”贯彻落实工作的整体进展还不够理想,一些配套政策措施尚未出台,特别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金融、能源等重点领域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与国务院要求相比,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相比,与民营企业的期待相比,还有不小差距。

今年2月,国务院明确了今年上半年制定出台民间投资实施细则的时限要求,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批转的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将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市政、金融、能源、电信、教育、医疗等七个领域列为2012年需要重点落实的工作任务,明确要求抓紧制定出台实施细则。

为落实国务院要求,发展改革委今年年初召开了由中宣部、国办(督查室)和承担实施细则制定工作任务的43个国务院部门或单位参加的会议,全面部署了上半年出台实施细则的有关工作并提出了明确要求。

民间资本“门外徘徊” 如何推开“玻璃门”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2010年5月印发实施以来,我国民间投资日益发展壮大。但在某些行业领域之外,仿佛有一扇“玻璃门”,民间资本不得其门而入。如何才能破除这些“玻璃门”?民间投资自身发展面临哪些重大而迫切的任务?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司司长王晓涛。

问:请问“玻璃门”是怎么回事?

答:“玻璃门”是对民间投资准入难问题的一种形象描述,主要指的是那些阻碍民间投资进入相关行业和领域的“看不见但一进就碰壁”的不合理门槛。

从法律法规角度来界定的话,“玻璃门”是指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民间投资进入某些行业领域并无任何形式上的限制,但在实际上对民间投资准入存在无形限制并导致其难以进入的现象。

究其原因,核心还是思想认识问题,主要表现在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时,存在“重大轻小”、“重公轻私”倾向,对民间投资存在不解、疑虑甚至抵触情绪。鼓励民间投资发展,必须要彻底打破“玻璃门”。

问:“玻璃门”问题具体表现形式是什么?

答:“玻璃门”主要有以下几种形态:

一是政策文件明确规定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相关行业领域,但缺乏配套实施细则,没有进一步提出准入的条件、途径和方式,以及如何保障进入后的公平竞争环境,民间资本无所适从、难以进入。此类文件被戏称为“书柜文件”,只能看、不管用。

二是脱离行业实际,设置缺乏必要性的过高门槛,对实力相对较弱的民间投资形成无形的进入障碍。虽然对某些特定行业设定一定的准入门槛,对于保障公共利益、防范行业风向是必要的,比如核电站建设必须保证很高准入门槛、不能说降就降。但设置准入门槛时,应尽量符合行业实际,做到科学合理,能降则降。

比如,《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要求,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且不低于村镇银行股本的20%。规定的初衷是为防范村镇银行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但由于村镇银行规模小,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积极性不高,而有积极性的民营企业由于寻找不到愿意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无法设立村镇银行。

三是法规政策层面没有限制民间资本的规定,但由于体制改革不到位等原因,民间投资根本无法进入,或者担心“不赚反赔”而不敢进、不愿进。

例如,铁路行业还未完全实现政企分开,政府既是行业管理者,负责制定和执行铁路规划,又是经营主体和利益分享者,在铁路运行图、径路安排、行车调度、收入清算甚至铁路项目建设实施的关键环节都居于控制或主导地位。

四是法规政策规定上是一视同仁,标准也是科学合理的,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往往附加条款或设置障碍。这在客观上提高了民间资本的准入门槛,导致其难以进入相关行业领域。

此外,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也会导致民间投资进入后又退出,这种情形形式上与“玻璃门”现象相关联。

问:如何才能破除各类“玻璃门”?

答:当前,努力破除各类“玻璃门”的首要任务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贯彻两个“毫不动摇”的政策方针,全面落实“36条”加快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力度。

第一、有关部门在制定出台实施细则过程中,不能简单地在相关法规政策中做一般号召性表述,而要有针对性地提出破除各种隐性障碍的具体配套措施,明确民间资本进入的具体途径和方式。

第二、要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市场准入标准要公开透明,更要科学合理,不能在形式上或实质上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要充分听取有关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建议并以适当形式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对于合理要求应予采纳吸收,尽可能适当降低门槛,不使民间投资仅因为弱小而失去发展的机会。

第三、要加快推进重点行业领域改革,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放开对民间资本投资的限制,打破垄断,扩大开放,鼓励竞争,为民间资本发展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要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审批事项,加强对审批权力的监督制约。

第四、要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政策规定,特别是要彻底清除各地区和各部门通过地方性法规规章、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设置的不合理限制门槛,并建立常规的定期清理机制。此外,彻底破除“玻璃门”,还要为民间投资进入相关行业领域后,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其合法权益依法不受侵害。

问:从民营企业角度看,应该怎样破除“玻璃门”?

答:“玻璃门”现象的存在,也有民营企业“进门”自身的思想观念或能力素质问题。

比如,民间投资准入具体行业领域可以采取包括独资、控股、参股、购买股票或债券等在内的多种方式。国家针对不同行业的不同特点和实际也规定了不同的准入方式,但在一些民营企业头脑中存在认识偏差,认为必须是独资或者是具有经营控制权才算是真正准入。

在一些重点行业领域,对资金、技术和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在客观上存在非常高的要求,而不少想进入的民营企业自身存在着人才、技术短缺,经营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因此,解决“玻璃门”问题,对政府来讲,就是要通过政策的放开和支持“开门”。实现“进门”,最根本还在民营企业自身要积极主动提高“进门”能力,为进入重点行业领域积累资本、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只有各方面一起努力,才能共同破除“玻璃门”。(半月谈网/记者 江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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