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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盘根错节被市场挟持的股市改革

发布时间:2021-01-25 14:12:51 阅读: 来源:船舶厂家

利益盘根错节 被“市场”挟持的股市改革

新任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在12月初的深交所中小企业论坛上系统阐述了他的“资本新策”。资本新策的核心思想是理顺资本市场的定价机制,但股票定价背后实际上是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分配,任何细小的变动都会使有些参与方受益而另外一些参与主体受损。正因如此,资本新策将面临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资本市场改革任重而道远。  利益盘根错节  从中国股市的历史看,2001年前后曾经有过一轮“监管风暴”,分析和总结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对当前的资本新政有很多借鉴意义。  2001年前后的监管风暴是针对当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和二级市场的股市操纵泛滥现象而采取的行动。中国证监会聘请香港证监会的史美伦女士为中国证监会副主席,专司证券监管。史美伦丰富的监管经验给内地市场带来了一股新风,超脱的身份也使其监管逾越了许多人情世故藩篱,一时间股市监管工作风生水起。  在取得这些成绩的同时,有“铁娘子”之称的史美伦亦感慨内地与香港监管环境的差异,不是一两个负责任的强势人物所能改变的。  如当时曾被炒到100元以上的“亿安科技”股票,流通股东只有600多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当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000股以上的股东人数不足1000人时,该公司的股票不符合继续上市的条件,应该自动退市。该公司的股东人数为什么不足1000人?简单的推断是有人手里握有绝大部分的筹码,属于操纵股价行为,应该被查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此事报告给证监会后却一直得不到处理意见,后来在人大执法检查小组的督促下才给予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的罚款,共计9亿多元,但结果却是一分钱没有罚到。  资本市场监管之难,由此可见一斑。  被“市场”挟持  更大的阻力来自市场本身,即在规范市场秩序的过程中会面临市场价格下跌的压力。  股市的价格波动反映的是市场参与者利益关系的调整,当市场规则的调整导致价格的变动时,利益受损方必然出现抵触情绪, 如果股价调整幅度较大,改革的合法性就会受到质疑。  每当一个公司的财务欺诈案件被曝光,或股价操纵案件被公布,相关的股票价格就会出现大幅度的下跌,散户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冲击。另外,在监管风暴的威慑下,昔日的“庄家”纷纷撤离股市,使股价不断走低,于是,监管者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  再看看新一轮的资本新政,打击股价操纵,对“内幕交易零容忍”、在创业板推行“退市制度”、严格控制借壳重组等,都是针对当前股市违法违规特点推出的针对性措施。在这些措施的作用下,蓝筹股与垃圾股的走势开始明显分化,以ST类股票为代表的垃圾股纷纷跳水,在短短的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很多垃圾股的价格被腰斩。  于是,一些观点开始频见报端,如“借壳重组是市场的基本功能,有利于拯救濒危公司”、“内幕交易是市场必须惩处而又无法灭失的顽症,不能因噎废食”等等,种种貌似有理实则荒谬的观点背后,是有关退市及借壳重组举措动了部分人的奶酪。  显然,上述言论将“维护市场规则”与“保护投资者”这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混为一谈,只有维护市场规则的“公开、公正与公平”才能真正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一个公司被借壳之后,公司经营业绩提升,股价上涨,似乎所有的参与者都皆大欢喜,但它破坏了市场规则,让内幕交易泛滥,长此以往股票市场就会劣币驱逐良币,变为“柠檬市场”,如果不采取铁腕手段打击这些不良行为,市场才会真的无望。  但这些言论一旦贴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标签便极有市场感召力,而当众多人都认为它正确时,改革者也将陷入进退维谷的境地。  退市实践的僵局  上一轮监管风暴中,有40多家上市公司股票被退市或暂停上市,但随后就再无上市公司的股票退市了。  这的确是十分棘手的问题。上市公司的股东多的达几十万人,如果股票退市,则股票基本上失去价值,众多的投资者会否做出不理性的事情,谁也不敢打保票,这成为退市实践中的难解僵局。  目前股市累计的垃圾股风险已经相当大,需要尽快将这些“手榴弹”逐一拆除,否则,局部风险会累积成为系统性风险。  客观看,股票退市难题与司法救助制度不完善有一定关系。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只有上市公司造假、虚假陈述,违反《公司法》与《证券法》,投资者才能进入维权程序。而且维权成本高昂。  我国对证券违法的民事赔偿有相当详尽的法律。关于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及责任制度的立法体系已基本具备,并已体系化,《民法通则》、《公司法》与《证券法》为民事赔偿打开了大门。但在实际操作中,法律实施难度较大。  2001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出通知,宣布对于股民针对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行为提起的民事赔偿案件暂不受理。因为“证券民事责任制度十分薄弱,加上司法人员素质有局限,法院尚不具备审理条件”。  2003年1月15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该司法解释为证券民事赔偿放开了一个口子;2007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审判工作会议发表讲话,表示投资者因内幕交易而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但维权艰难。中国首例证券民事赔偿案——原红光虚假证券信息纠纷案审理期长达4年,而且是同类案件中惟一一例法院审结的案例。而缺乏法律维权渠道,必然滋生对监管权力的渴求;对监管者的失望必然滋生自我维权行为;自我维权行为则难免陷于失范。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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